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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遗失损坏书刊赔偿制度


图书馆藏书,是国家的重要财产,是学校科学教研的重要条件保障。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(修订)》第二十条规定“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反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和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。”为此,特制定本制度。

1、读者(包括集体借书负责人,下同)借阅书刊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等情况,得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章,以分清责任。

2、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,妥善保管,如有损毁遗失等情况,除立即归还损毁书刊、作书面检查外,并按照规定负责赔偿责任。

3、读者对书刊有批点、涂改、卷折、影描、污损等情况,其损毁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得按原价付10-50%之赔偿金,如损毁程度较重,必须加工整修始能流通者,平装书每本赔偿书价的50%,精装书每本赔偿书价的60%

4、读者对于书刊如有污损、剪裁、切割、撕毁,应和遗失损毁书刊同样处理,承担赔偿责任。

5、读者严重损毁或遗失书刊,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抵偿(每本交纳加工费1元)。否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金。

6、中文图书

11984年以前出版的图书8-10倍;

21985年初至1992年底出版的图书5-8倍;

31993年初至现在出版的图书3-5

(多卷集原书以整套定价,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,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)。

7、外文图书

1)国内发行出版的影印本按失书原价三倍赔偿。

2)原版书按失书原价5-10倍赔偿。

(多卷集原书以整套定价,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或数册者,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)。

8、中文报刊

凡遗失单行本期刊者,按全年合订本价格赔偿;凡遗失单张报纸者,按合订价格赔偿;凡遗失合订本期刊或合订本期刊或合订本报纸者,按合订本的2-5倍赔偿。

9、外文报刊

凡遗失进口原版期刊的单行本者,按一年合订价格的2-5倍赔偿。

凡遗失进口报纸的单张按合订本价格的2-5倍赔偿。

凡遗失进口合订本期刊和报纸者,按合订本价格的3-5倍赔偿。

10.凡借出书刊,未经本馆同意,不得私自拆散。 除付装订费外,应按罚款处理。平装本罚款4元,精装本罚款8元。

11.遗失或损毁特许借阅的库藏书、线装书、善本书的单卷本,按失书原价10-20倍赔偿。遗失或损毁多卷集的全部部分,按全套价格或平均每册价格20倍赔偿。

12.读者遗失或损毁书刊,应主动申请处理,并在期限内办清赔偿手续。逾期按规章加罚。书刊赔偿后,本学期复得原书者,可凭本馆收据,还书退款,但需交纳手续费1元。学期结束不予办理。

13.凡有意损毁书刊者,除按本规则有关规定赔偿外,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并点名公布。

14.凡盗窃书刊者,作如下处理(4条并用)

(1) 追回或按规定赔偿所盗窃的书刊;

(2) 处以200元以上的行为罚款;

(3) 写出检讨书并张贴;

(4) 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报请有关方面给予纪律处分。

凡用他人借书证冒名借阅书刊者,私自将图书带出监测口者,均以盗窃论处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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